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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未滿15天不發工資是否合理

入職未滿15天不發工資是否合理

有的朋友在簽訂合同辦理入職手續以後,工作卻不滿十五天就離職了,這樣的情形也是大量存在的,有的人拿到了不足十五天的工資,有的人卻沒有拿到工資,但是入職未滿15天不發工資是否合理,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但是究竟該如何發放不滿十五天的工資呢,感興趣的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入職未滿15天不發工資是否合理

無論工作多少天,工資,都是勞動者的合法收入,用人單位辭退或者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都應當結清工資,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機關投訴,投訴電話12333。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達十五天不發薪水,該條款違反勞動法律,即使勞動者簽了字,也是無效的條款。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工資計算方法

當月入職和當月離職的員工當月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實際出勤天數。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一般離職手續

一般需提前30天向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提交辭職報告,按公司規定執行。其他特殊行業的離職,當事人需要向該行業主管單位進行報備,如藥師離職需要向藥監局進行變更註冊手續。 正式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如果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根據當事人工作崗位,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有些只需部門主管批准,有些崗位級別高的需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當事人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當事人需要按公司的《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各公司規定不同),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用人單位會在15日內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當事人應該落實辦理情況並索要相關書面辦理資料。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當事人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當事人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如果是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手續辦理也相對較簡單。 通常離職程序,每個公司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可以比這些更復雜或更簡單。

不發工資是不合理的,不管工作多少天,都必須按天支付工資,這也是法律的要求。當然如果存在違約的情形,可以依照違約的規定進行處理,但是發工資還是要繼續進行的。如果大家遇到不發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確保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