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辦理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職工在工作崗位上受傷,或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勞動保障機構申請工傷認定。通常來説,做工傷認定需要一定的時間,少説也要一兩個月。這段期間內,職工可以不去單位上班,那麼,工傷辦理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工傷辦理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在等待鑑定結果期間公司是不能跟傷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傷者可以主動申請離職。在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公司能否跟傷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合同之後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得根據你的傷殘等級,以及你所屬的統籌地區確定。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使用者和勞動條件提供者,單方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發生工傷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因此,在勞動者因工傷事故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的生活負責,而不是以終止勞動關係了事。
二、一級工傷可以拿到多少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到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給大家分析了工傷辦理期間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這個問題。在工傷認定期限,單位是沒有權力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非是職工本人自願提出。作為受傷的職工,不應該在沒有拿到工傷認定書之前解除勞動關係,這樣的話,對於後期索賠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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