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代通知金支付前提是什麼?
一、企業倒閉代通知金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註銷公司,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應當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為勞動者貨幣性工資收入,包含津貼和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到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單獨納税?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税税率納税。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採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代通知金雖然是單位為了彌補自己沒有依照法律提前通知造成的過錯而發放的,但是依舊應當算在工資當中需要讓員工承擔相應的税費,因為國家在税種的規定中沒有將代通知金排除在徵收範圍之外。
綜上所述,企業倒閉破產屬於重大事項發生,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執行,職工因此下崗失業。發生這種情況,企業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的,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然後,雙方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規定好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金額和發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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