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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倒閉代通知金如何下發?

公司要倒閉代通知金如何下發?

在正式工作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當中就有着規定,對於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或是公司倒閉無法運營的情況,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方面是需要作出代通知金的賠償的。下面關於公司要倒閉代通知金如何下發該問題就給出了相關的解釋分析。

公司要倒閉代通知金如何下發?

公司倒閉要有一定的法律流程的,先期必須通知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即使倒閉也必須首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只是不用多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但是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還是必須支付的。

勞動合同法:

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一二三四條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對於上文中的內容的分析瞭解可以看出,關於公司要倒閉代通知金如何下發該問題需要與公司的通知時間相聯繫。一般來説,當公司倒閉時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時則不需要進行代通知金的下發,但是對於員工來説,還是需要賠償失業補償金等內容。對於沒有提前通知員工公司倒閉的情況則需要進行代通知金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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