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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企業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如果企業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以勞動者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的。也就是説應該是接近2200元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兩個月的工資,不是2個1000元。

超過兩年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半個月工資。勞動者可以領取兩個半月的工資作為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的,要看企業是否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等。

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因此,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