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請假對轉正有沒有影響
一、試用期請假對轉正有沒有影響
試用期請假一般不影響轉正,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請假屬於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解除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筆者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中規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各個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具體試用期長短的時候,往往會考慮到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而這剛好也是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的。在約定的試用期屆滿之後,若能證明員工不合格的,也不能延長試用期,此時可以按照法律中規定的“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從而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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