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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體現在什麼方面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體現在什麼方面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體現在什麼方面

債權人是指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

債務人是指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二、債權人的權力和義務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權人及時收取貨款,質量擔保,通告、協助、保密等隨附義務,這個要根據合同性質或合同約定來具體看債權人的義務。債權人擁有代位權、免除債務權、債權轉讓權、撤銷權。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債權人及時收取貨款,質量擔保,通告、協助、保密等隨附義務,這個要根據合同性質或合同約定來具體看債權人的義務。

三、債務人的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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