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儘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予以保護。
因此,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1、符合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後,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係。
如果在此之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於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係,
2、符合結婚實質條件
男女雙方必須都已經符合《民法典》關於結婚條件的要求,即,
(1)雙方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的特點
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上,很多情況存在事實婚姻,雙方還只在情侶關係中就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這樣其實是不合法的。法律常識需要宣傳普及,也請廣大羣眾及時更新自己的知識層面,做懂法知法的公民,通過法律途徑有效為自己帶來便利,記住婚姻關係的合法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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