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轉包是什麼意思?
一、農村土地轉包是什麼意思?
在承包了土地之後,還在承包期裏但是承包方卻有其他的事業,於是就會打算將農村土地轉包給其他的人。要將農村土地轉包給其他人也是可以做得到的,但必須要能夠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以一定的條件發包給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包方履行合同。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的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35條第2款對轉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法律關係中,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也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户。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法律關係的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沒有流轉,還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還需向發包人承擔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包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另外,受轉包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於轉包並不影響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因此無須發包人許可,只需要將轉包合同向發包人備案。為方便轉包關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第2款明文規定,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綜上所述,得知在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裏農村土地不能轉讓、也不可買賣,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出讓土地使用權;同時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用途,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徵佔自己所有耕地時,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同時也知道農村土地轉包不是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只是轉讓土地使用權。為了鼓勵土地集中,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轉包是政策允許的,法律上也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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