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違反勞動法可以隨時辭職嗎?
可以的,公司一方有過錯的,違反勞動法,個人辭職公司應該給與補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剋扣工資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私人企業,都需要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背了勞動法,那麼需要向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並且還可能會被勞動仲裁機構進行相關的罰款。無論是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對於賠償方面有所異議的話,都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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