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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員工合同籤幾年的問題

入職員工合同籤幾年的問題

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下面小編就向大家説明新入職員工合同籤幾年。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

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據此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條款的前提首先是同時約定了長於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期,如沒有此前提,則雙方就試用期的約定即使有協商的合意存在,也無法生效,反而會產生試用期期限“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效果。

第二,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後工資的法律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且拋開“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與“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不談,僅討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試用期工資之間的關係,發現兩者之間存在必須滿足的法律要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而非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隨意就兩個數額進行自主約定。

換句話説,如果雙方就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數額未達到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即可能面臨被員工要求承擔“未足額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

第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時間前提?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前提有兩項: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合法有效的試用期;二是勞動者正處於試期。兩者不可缺一

相信大家都有所瞭解了。勞動合同可以包括試用期條款,但是合同中只有試用期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時間最短為3個月,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能超過3個月,3年以上的不能超過六個月。希望大家熟知。

標籤:員工 合同 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