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合同籤幾年比較好?
新員工入職的高峯時刻,往往是大學生畢業的那一年。大學應屆畢業生離開校門,踏入找工作的征程。這羣畢業生走進企業,邁入職場,緊張的求職時刻只是為了簽署一份正式的入職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要仔細的內容有很多。那麼,新員工入職合同籤幾年比較好呢?下面小編來我為家分析。
一、入職合同應該籤幾年?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簽訂的最低期限做出規定,《勞動合同法》僅僅將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理論上,簽訂1天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所以,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協商即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有關,具體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法》條例
關於新員工入職合同籤幾年的問題,重點參考第十九條。
1、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即籤合同最低是3個月。
三、簽訂合同注意事項
1、查明必備條款
(1)瞭解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瞭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防止日後用人單位不合理地調崗和變更工作地點。
(3)瞭解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確保自己定額內及定額外的勞動均可獲得法定對價。
(4)瞭解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防止日後在勞動報酬、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計
算等方面,陷入舉證不利。
(5)瞭解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對已有或潛在人身危險及風險有足夠
把握。
(6)瞭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看清勞動紀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和細化,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多多少少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很多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的簽收較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曉內容之後,莫名其妙即揹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綜上所述,新員工在辦理入職時,勞動合同的簽署是必須的。因為,它是勞動者就職的必要依據與就業保障。它涉及許多關於勞動情況下的各種問題,對勞動者至關重要。因此,對於新員工來説,必須明確的是,一定要籤勞動合同,並且還應知道相關的法律法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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