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社保費嗎?
一、辭退員工補償社保費嗎?
單位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不給書面通知書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辭退你也應該得到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法辭退的兩倍補償。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所以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最少應該有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知識:員工被辭退的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要看辭退的原因:
1、因為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甚至可能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2、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 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員工相關的經濟賠償金,但是具體是否要賠償社保費法律上是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對於福利保險是屬於用人單位和員工自行進行相關規定的內容,法律上只是要求用人單位需要在員工工作時進行購買,但是具體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需要賠償還是由雙方來進行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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