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被辭退公司不給賠償合法嗎
一、疫情期間被辭退公司不給賠償合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處在醫療期的員工,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特定解除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既沒有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或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又無故曠工多日的員工,能辭退嗎?
員工既沒有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或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又無故曠工多日的員工,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辭退。
所以,要是萬一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或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應注意以下兩點:
1.員工因疑似病症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
員工因出現疑似病症或因與確診患者有過密切接觸等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應主動向用人單位彙報並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問診病歷、照片、機票車票等與確診患者密切接觸的相關證明,相關證明資料的報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短信照片、電子郵件、文件郵寄等方式。解除醫學(隔離)觀察後,應及時向用人單位彙報並提交相關健康證明文件。
2.員工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
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對返回人員採取隔離等行政措施導致員工無法返崗的,員工應向用人單位提交政府出台的相關文件,自己的返程機票、車票等以及被採取隔離措施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照片、信息登記表、社區證明等。待隔離期滿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並提交隔離結束的相關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接到員工提交的前述資料後,對於經核實確屬前述情形的,應按要求向員工發放工作報酬並及時跟進或瞭解員工的身體狀況,儘可能提供相應幫助;員工如未履行前述手續且無法作出合理説明的(可能存在無法獲取部分書面文件或書面證明材料情形)或經用人單位核實系虛假情況的,用人單位可將員工行為定性為曠工,按相關規章制度處理。
疫情期間,公司不能因為有疫情而辭退員工,同理,員工也不能因為疫情而不去上班。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員工疑似有病情的,公司應當正常發放員工工資,同時員工不能上報虛假信息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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