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被辭退怎麼舉報?
一、疫情期間被辭退怎麼舉報?
可以找當地勞動局進行舉報,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證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已經明確,企業對於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應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是無過失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不能以這兩種形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該通知並未規定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説,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被隔離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疫情期間一般是不能正常的工作,但對於用人單位也不能違法的辭退,對於有此行為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或者是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辭退員工一定要合理合法,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
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嗎
律師解析: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
-
未籤勞動合同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未籤勞動合同,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辦法:勞動者可以依法收集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證據來予以證明;如果公司拒不承擔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勞動關係。法律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
-
辭職後醫保卡里的錢如何辦
律師解析:辭職後社保卡里的錢不會清零,依然會保存在你社保卡的個人賬户在你找到新單位之後,只要將社保卡里面的錢進行轉移就行尤其是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是應該隨同轉移。不過若是辭職後找到的新工作也在同一所城市的話,那麼社保就不需要轉移...
-
曠工認定三要素是什麼?
律師解析:形成曠工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沒有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提供勞動。未到公司上班或者沒有考勤記錄並不等同於“未按規定勞動”。工作的地點一般是公司的辦公場所,但有些員工經常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或者公司有幾個辦公地點,或者員工經公司同意可以在家辦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