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的僱主如何處罰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使用童工或者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情況,這些僱主明知不能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但仍然抱有僥倖心理。今天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對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的僱主如何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可以警惕您和您身邊的朋友不要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
一、對使用童工僱主如何處罰
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4、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上述一、二項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5、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6、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強迫勞動僱主如何處罰
強迫勞動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法規對未成年人和勞動力進行保護,對使用童工或者強迫勞動的僱主,不僅有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受到刑事處罰。對強迫勞動的處罰比對使用童工的處罰還要重。不論您是否使用童工或是強迫勞動,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要做違法的事情。若對上述處罰規定還有什麼疑問,登錄本站平台,在線律師將為您提供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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