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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應該如何處罰?

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應該如何處罰?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也是祖國未來的希望,所以對於兒童這一塊國家有很多相應的法律法規,其目的就是讓兒童快快樂樂的成長,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長大後做一個有用的人,但是我們總看到僱傭童工的事情發生,有一些經營者想付出最少的報酬收穫同樣的勞動力,我們國家對於僱傭童工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是要坐牢的,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僱傭童工的處罰的有關法律法規。

所謂童工就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招收未滿16週歲的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什麼叫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應該如何處罰?

(一)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概念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是禁止招收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情節嚴重會弔銷營業執照停止營業,如果僱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嚴重是會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二天是我們祖國的花朵,我們都有愛護關係他們的義務,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方便而僱傭兒童,特別是讓兒童從事一些危重勞動,對小孩的身體和心裏是有很大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