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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得方式有哪些?

解除勞動關係得方式有哪些?

勞動關係對於每個工作者來説是一個保護傘,是將用人單位和自己的利益相互約束起來,保障雙方的利益不會因為一方的原因而受到損失。因此每位工作者需要重視重視勞動關係,而在很多情況勞動關係需要解除,那解除勞動關係得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根據解除行為是否經雙方協商一致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面解除兩種,其中單方面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兩種。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用現金方式,也可以用國有淨資產方式予以補償。對改制分流中不願進入改制後新公司、自願走向社會自謀職業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以現金方式補償;對進入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用現金方式,也可以用國有淨資產方式予以補償。對改制分流中不願進入改制後新公司、自願走向社會自謀職業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應以現金方式補償;對進入非國有法人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可以用國有淨資產方式予以補償,並可以在職工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權或債權。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主要分為用人單位的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解除。由於某種原因用人單位如果強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就要賠償一定的損失,賠償標準也是有嚴格規定。勞動者強行解除勞動關係就要負擔一定的經濟違約金。

標籤: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