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調動工作嗎?
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調動工作嗎?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在懷孕,哺乳,產假期間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辭退,降低工資,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有上述行為,職工應當依法要求賠償,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從事三級體力勞動,單位不能延長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等相關法規都規定了,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一、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是基於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即如果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
二、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降低懷孕女職工的工資?
用人單位調整了懷孕女職工的崗位之後,往往根據調崗調薪的原則,按照新的崗位發放女職工工資,這樣是否也可以呢?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個問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根據這些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能降低懷孕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即使用人單位調整了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
綜上所述,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調動工作嗎?原則上是不能調動的,但是對於職工已經不能勝任原工作而調動的,減輕勞動量的,改善原工作條件的,應當予以支持,即使調動工作,也不能降低其工資收入,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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