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高温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温津貼。
一是高温,即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濕,高温季節常有高濕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於享受高温津貼。
《關於發佈企業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第四條為保證炎熱夏季高温條件下各用人單位生產(工作)活動的正常進行,切實保障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實施企業高温津貼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高温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
二、高温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額外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做單列工資統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施高温津貼後,企業不得另以貨幣形式在其他項下向勞動者支付防暑降温費。
三、實施高温津貼後,用人單位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積極採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適當調整夏季高温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温時段作業。同時,要繼續安排好生產(工作)場地的清涼飲料供應(有關費用按現行規定在“勞動保護費”列支),以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也不能因實施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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