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在高温天氣或環境中作業,不僅會影響工作效率和勞動成果,而且對身體健康也會造成一定負擔,因此,享有高温補貼是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高温補貼也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氣候付出特殊勞動的補貼,那麼,杭州高温補貼發放標準是什麼呢?
一、杭州高温費發放標準公佈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規定:
一、企業職工夏季高温津貼標準調整為: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温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
二、夏季高温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企業不得因高温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因高温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企業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温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温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衞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國家税務局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4號)同時廢止。
二、年杭州高温補貼發放的相關規定
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貼。
不發放高温津貼最高罰2萬。
根據人力社保部、國家安監總局、衞生部、全國總工會下發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温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温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見下表)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温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可申請認定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温作業或高温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中暑(熱射病)診斷證明。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發放條件是35℃以上高温天氣,發放標準按照勞動者工作環境温度的高低依次為200和300元,發放時間為四個月,同時,明確了防暑藥品、飲料等物資發放,不按要求發放降温費的懲處,高温作業中暑的工傷認定等相關規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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