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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勞動關係文書哪種可以補繳社保?

法院出具的勞動關係文書哪種可以補繳社保?

國家規定企業是要給工作人員購買社保的,但是生活中也不排除公司為了自身利益而忽視了員工的利益方面。那麼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需要向有關部門反應的同時,還需要法院出具的勞動關係文書作為憑證。那麼具體是什麼樣子的文書才可以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總結下相關知識。

一、補繳社保法院可以出具的勞動關係文書是哪種?

勞動者可以憑藉法院出具的與確認勞動關係有關的文書即判決書到相關的部門補繳社保。社保中除了養老保險可以補繳之外,工傷保險、醫保等其他保險不能補繳。

二、國家規定可以補繳養老金的六類情況、

1、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因為工作調動落空,中斷勞動關係等的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含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城鎮户籍的臨時工)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

2、 職工因自動離職、開除、除名、刑滿釋放後無公職等原因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

3、 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新參保手續的;

4、 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5、 企業職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6、 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時,以前年度繳費基數達不到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的。

三、哪種情況不能補繳養老金

2010年1月1日後,凡城鎮户口,以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請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必須出具營業執照、收入證明、户籍證明、解除勞動關係文件等資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後辦理參保登記並建立參保繳費檔案。從參保之日起繳費並計算繳費年限,一律不得通過追繳以前年度繳費的方式延長實際繳費年限,對中斷繳費不超過12個月的,在個人自願的基礎上,可申請補繳中斷期間的繳費,超過12個月的不再補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15年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村户口在城鎮居住的人員在政策沒有規定之前暫不允許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我們要明白辦理社保是我們企業職工應有的權利,除法院出具的勞動關係文書相關證明外我們還應該明白那些情況下是不能辦理社保的。規定上也有明確規定各種能辦理和不能辦理的情況。具體要求和辦理細節還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