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勞動關係繳納社保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二、特殊勞動關係
所稱的特殊勞動關係,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係:
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
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
3.停薪留職人員;
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
5.退休人員;
6.未經批准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
7.符合前條規定的其他人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工資規定。
三、界定特殊勞動關係的意義是什麼?
長期以來,社會上將標準勞動關係以外的用工形態一概稱之為“勞務關係”,或將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勞動標準適用範圍以外,或簡單歸入標準勞動關係,既不利於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又不利於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界定特殊勞動關係就是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理順用工關係、明確其勞動標準的參照適用、規範勞動爭議處理的相應規則。因此,界定特殊勞動關係並非創制一種新的勞動法律關係,而是適應當前規範勞動力市場需要設置的市場規則。
四、構成特殊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如何參照適用勞動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構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適用三方面的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即必須執行法定的勞動者日、周工時制度、休息日製度及延長工作時間制度。
2、勞動保護。即必須執行法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標準及發生工傷、職業病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待遇。
3、最低工資。即必須執行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
在我國的現階段,不僅存在着一般的勞動關係,同時也會存在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比如企業內部的退休員工、停職留薪都屬於特殊勞動關係,此類勞動關係也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果勞動者在這期間權益收到了傷害後,也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維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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