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強迫勞動
強迫勞動的成立條件是:主體為用人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行為、客體上侵犯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我國勞動法規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在構成上述要件的前提下成立本罪。
強迫勞動即是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44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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