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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中的威脅行為有哪些?

一、強迫勞動罪中的威脅行為有哪些?

強迫勞動罪中的威脅行為有哪些?

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範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

強迫勞動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傷的暴力,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一罪。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 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裏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這裏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指僱傭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二、強迫勞動罪的主體要件

自然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主體。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所謂企業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如工廠、農場、公司等。在我國現階段,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鄉鎮企業、合夥企業等都是企業。有學者將用人單位限定為法人,此與立法相違背。我國勞動法第2條將用人單位定為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企業與企業法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除包括企業法人外,還包括一些非法人企業,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鄉鎮企業,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企業法人以領取並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公示方法,而非法人企業以領取並持有《營業執照》。為公示方法,但無論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還是持有“營業執照”,均為企業。

2、個體經濟組織。所謂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7個以下的個體工商户。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根據勞動法第2條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根據此規定,勞動部於1995年8月11日發佈《

勞動合同法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視為用人單位。

4、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因此,與這些人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不能作為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犯本罪,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迫勞動罪是屬於嚴重的危害到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對於此行為,只要構成了相關的要件那麼必定就會接受相應的處罰,所以,用人單人閏在僱用工人的時候就應該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處理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