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後可以辦理失業金嗎
一、公務員辭退後可以辦理失業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務員被辭退後,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申領失業保險金時要提供失業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公積員辭退程序
1、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並附有關事實材料報人事部門。辭退建議必須説明辭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實依據;
2、核准審批。人事部門審核事實依據,待業務會議討論後,將有關材料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凡批准辭退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並抄送上級人事部門備案,同時發給《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凡不批准辭退的,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單位,並説明理由;公務員被辭退後,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行政機關工作。
3、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辭退費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被辭退人員重新錄用為公務員後,再次被辭退的,發放辭退費的工作年限從重新工作之日起計算;
4、公務員被辭退後,可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登記待業或自謀職業。一年內被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其工齡可以連續計算;超過一年的,工齡從重新工作之日起與被辭退前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准或者對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提出申訴。
勞動者在辭退後,應積極的辦理自身的失業金的審領。在辦理時按照規定流程,遞交相應的材料進行辦理。自身的失業金認領時間應根據這類人員繳納的時間為準,勞動者在申領失業金時,申領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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