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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該怎麼約定試用期

單位與員工該怎麼約定試用期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者應當瞭解應該怎麼約定給試用期,以及試用期內單位能否隨時解約,才能從中知道用人單位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告訴大家單位與員工該怎麼約定試用期。

一、單位與員工該怎麼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內單位能否隨時解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也就是説,除非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 本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可以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也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按照工作制度的不同以及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不同的時間。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沒有權利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出現。至於現實中該怎麼約定試用期,則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並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