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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使用童工怎麼處理?

私人使用童工怎麼處理?

一、私人使用童工怎麼處理?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下:《勞動法》 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招收未滿16週歲的人。對招用童工,我國《勞動法》第94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害勞動怎麼處理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並實施了以下行為:

(1)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

(2)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

(3)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本罪不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以上3種情形之一,就成立犯罪。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知是不滿16 週歲的人而僱用其從事危重勞動。

刑法244條之一規定,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因為未成年人的身體和心理沒有發展完全,所以國家也是十分的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其中就規定了不可以僱傭童工,如果有個人或者企業僱傭童工後,勞動部門也會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準來做出相應的處罰,在發現了使用童工後也需要用人單位及時的將童工送回監護人處。

標籤:私人 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