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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補償是基礎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公司裁員賠償標準是按綜合工資,即勞動者的應發工資,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應發工資的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  

裁員補償是基礎工資還是應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裁員如果存在經濟補償的話,那麼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合理計算,對於工資就會按每月的應發工資來進行計算,如果按基礎工資進行計算的話,那麼這種行為完全是違反了勞動法,這種情況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