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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保護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童工保護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童工保護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童工保護法律規定內容是根據我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麼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 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招用童工久治不絕的社會三因素是什麼?

1、經濟落後和觀念制約是產生童工問題的土壤

温嶺查處的童工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主,來自包括貴州、湖北、雲南等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省份,其中95%以上都有1-2個兄弟姐妹,甚至更多,家庭經濟情況或是隻夠温飽或是不甚寬裕。“讀書不如打工”的觀念在這些地方、這種環境、這類家庭中不斷蔓延,“外出打工”成為一種普遍的命運選擇,而這又進一步加劇了“讀書無用論”,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對於沒有文化程度或是文化程度較低的父母而言,讓孩子外出打工掙錢、貼補家用是理所應當的事。他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讓孩子打工是剝奪了孩子的教育權利、健康成長的權利,也沒有認識到這樣做讓子女喪失了將來發展的機會,更沒有認知到其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

2、義務教育的“錯位”是童工問題產生的外在因素

中小學的輟學兒童是童工的主要來源之一。

3、社會救助機制不健全是童工現象反覆的關鍵因素

某些童工在這家企業被查出來清退了,剛被送回老家,一轉身又跑回來在另一家企業打工。政府部門簡單的“圍追堵截”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童工問題。社會缺乏針對童工保護的完整的救助機制,如有效安置被解救童工機構、童工監護人法制教育制度、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童工重返校園計劃,復學童工助學幫助規定等,機制沒有很好落實,童工沒有更合理的安置途徑,即使被送回原籍,很可能會再次選擇成為童工。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僱傭勞動者的話,必須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而且必須和勞動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否則就會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的責任,而且招聘的勞動者主體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説不滿16週歲的員工是堅決不能夠招聘的,否則將構成相關違法行為。

標籤:法律 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