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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每週加班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法每週加班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法每週加班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法》中對加班時間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從事工作叫加班;在標準日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工作叫加點。因此,《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點的時間,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補休的加班時間。然而,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時間,這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

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中有所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是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