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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期有什麼保護

女職工懷孕期有什麼保護

女職工與男職工相比其實很特殊,因為女職工會有三期的情況,生理結構上面與男職工也有較大的差異,因而不管是家庭還會工作上面,其實對於女職工的保護都是挺多的,尤其是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其中懷孕期的保護與其他兩期的保護又有一些不一樣了,那麼法律中規定女職工懷孕期有什麼保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女職工懷孕期有什麼保護

1、不得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產後一年,才能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一般係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事勞動或工作。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作業;(2) 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3、適當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妊娠滿7 個月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妊娠期的不同情況作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2 個半月。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4、已婚待孕職工禁忌勞動範圍。《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還對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規定,已婚待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作業。《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要求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二、女職工產假如何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上述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從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可以知道,要是在女職工懷孕期,允許女職工向單位請產假,而對於產假的期限,法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一般是不能低於98天的。而説到女職工懷孕期的保護問題上,一般就是單位不能安排過重的工作給懷孕女職工,同時也不能要求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上夜班等等。

標籤:懷孕期 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