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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2是怎樣的?

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2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並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因破產重組需要裁員的;

5、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辭退員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標籤:補償 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