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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對童工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中對童工的處罰是什麼?

出於對未成人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童工。對於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國家有關部門會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違法者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刑法中對童工的處罰是什麼?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個介紹吧。

一、童工的年齡如何認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週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二、刑法中對童工的處罰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由此可見,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重視,多部法律法規都明確了違法使用童工的處罰措施。其中數刑法中對童工的處罰最為嚴格,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並安排其從事高危高壓、高空作業等危險勞動時,單位負責人會被處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非常嚴重的,量刑最高可以到七年。

標籤:刑法 童工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