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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法定條件是:

1、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已經客觀存在。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行政法規範的性質,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應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才能適用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4)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行政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但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行政處罰結果是不同的,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就是可以按照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