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請童工處罰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人是國家未來發展的希望。所以,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全面。目的就是希望未成年人能有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但是,現在社會上還是出現了很多的非法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情況出現。其中最為頻繁的就是很多的企業和用人單位招收童工,國家為了打擊這種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那麼,在我國請童工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在我國請童工處罰規定是什麼?
非法僱傭童工,根據不同情況會有不同處罰。 國務院令第364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國家之所以制定相應勞動法就是為了解決現在社會上出現的企業和用人單位招收童工的情況,保護我國未成年人的權益不受侵害,為他們營造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我國的用單位和企業也要知道在我國請童工處罰規定是什麼,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源上杜絕發生招收童工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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