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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結果後複查期是多少年

健康證1.15W

職業病對於從業人員的傷害是最為直接的,一般在進行職業病鑑定後都會有複查期,因為這是醫療護理上要求,但是由於職業病有着較大的差異,所以複查時間會有較大的不同,另一方面是職業病複查對於自己的工作環境也是一種側面監督,但是更為重要的就是對於自己今後的生活會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職業病鑑定結果後複查期是多少年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第24號令,是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鑑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條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職業病鑑定結果後複查期是多少年,對於自己今後的工作有着參考意義。

(一)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2、社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3、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4、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5、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 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6、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二、職業病鑑定書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鑑定事由;

2、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3、鑑定時間。

4、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5、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6、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衞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職業病對於我們的生活有着不利的影響,不僅自己無法進行工作直接就會喪失經濟來源,更為重要的就是高昂長期的治療費用,雖説有關部門會給予一定的補助,但是在實際運用中,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所以一定的時期複查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這會決定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