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加班費11怎麼算的?
一、法律規定加班費11怎麼算的?
根據法律規定,10月1日、2日、3日為國慶假期,為法定休假日,這3天上班,加班費=300%×日工資×加班天數。
10月4-7日為休息日,如果勞動者上班,公司可以安排補休,則無需支付加班費;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加班費=200%×日工資×加班天數。
二、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如果實行標準工時制,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實行計件工資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應當參照上述原則,按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倍、2倍和3倍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應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單位不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週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雖然法規有明確規定,但是往往有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節約人力成本而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故意剋扣員工的加班費。一項特別調查顯示,近五成服務行業從業者春節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單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由此可見仍然有4成職場人不能拿到加班費。
市勞動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春節過後都會有羣眾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單位扣發加班費問題。如果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單位的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勞動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熱線83172994、63044923舉報。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將受到相應處罰,不僅需要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還須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情節嚴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度,例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等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崗位。針對這種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是否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能由用人單位自己説了算,必須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工作中如果遇到加班那麼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支付加班費,特別是針對於節假日加班的,一定要按照當時工資的倍數來進行計算,所以,加班是用人單位有權利讓做的,但是也要給出相應的報酬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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