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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單位在某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起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在馬上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及時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1個月工資就屬於代通知金,也是代替通知金。那麼大家知道如何計算代通知金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如何計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用人單位未違法)

這裏的一個月工資應該是以勞動者上月發放的應收工資為標準。

注意:這裏的月工資指:月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性收入。

相應法律知識: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適用代通知金時還需注意: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其次,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最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關於代通知金,為了適應勞動關係雙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國家使用這種做法,比如韓國。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代通知金的説法,但是卻規定了與代通知金意思相同的內容,那就是用人單位在法定情況下可以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而馬上解除勞動合同。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代通知金是如何計算的吧。要是因此產生法律糾紛的話,不妨來電諮詢本站在線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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