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通知金如何按日計算
一、關於代通知金如何按日計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所謂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實踐中並非各地都執行這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需要看當地法規政策有否要求。深圳就規定了代通知金的支付,具體表現在《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二十四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二、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正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到勞動者就可以了,這裏是不需要額外支付任何費用的,但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採取代通知金的方式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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