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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按基本工資請假按總額是否合法?

一、加班按基本工資請假按總額是否合法?

加班按基本工資請假按總額是否合法?

加班按基本工資請假按總額是不合法的,兩者應當是按照同樣技術進行確定。加班按基本工資請假按總額是合法的,加班工資不是以基本工資為基數來計算,而是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來計算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不給加班工資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還可以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去申請仲裁。

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在加班時注意收集並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複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

現實生活當中,加班工資的支付和請假時候需要扣除的工資所計算的基數應當是一致的,如果説兩者不一致導致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是可以通過相關的部門投訴舉報的方式來進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