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發高温費怎麼辦?
現在國家和很多省市規定,只要符合規定的高温費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發放高温費,但是現在很多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發放高温費,或者是用清涼飲料代替高温費發放,對於這種用人單位不發高温費怎麼辦?工人想要獲得高温補貼的,就需要知道國家關於高温補貼的規定,進而就可以更好的維權。
一、高温費發放條件的規定
1、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o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不含33°C),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2、按照規定,高温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温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貼。
二、高温費發放
1、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温津貼。在國家和廣西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温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貼。
2、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温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温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3、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屬於工傷,經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三、用人單位不發高温費的處理辦法
1、如果在符合需要發放高温補貼的條件下,企業或者單位拒不給勞動者發放高温補貼的,首先工會應主動與企業進行協調,維護職工權益。用人單位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温補貼的,勞動者即可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2、如果老闆拒不給發高温補貼,勞動者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工作地點是室外露天的或者是工作的環境温度比較高,達到規定的温度的就可以領取到高温補貼,如果用人單位不發高温費怎麼辦?工人可以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然後有關部門會依照規定進行協調或者仲裁處罰,當然勞動者也可以依法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於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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