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利用外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併購利用外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併購利用外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出於保護本國產業結構和產業安全、維護國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各國對準許外資進入的產業領域均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我國目前應當儘快制定反壟斷法和防止不正當交易法,約束外商的不正當併購行為。
從跨國資本直接投資中國以獲取壟斷優勢的角度來考慮,收購處於行業龍頭地位的上市公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已經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處於所屬行業的前列甚至處於龍頭地位,而跨國公司收購這類上市公司獲得控制權之後,不僅可以迅速佔領市場,還往往導致對被收購企業所在國的產業結構和產業安全發生無法預見的變化。
由於外資所收購的一般均為在相應的產業和市場中佔有相當比重的大、中型企業,外商收購時不可避免的產生產業壟斷問題,不少集中了中國優勢行業、優質資產和優秀人才的上市公司,其股權相對分散,外商收購時多數情況下無須絕對多數便可獲得該等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所以由此引起的壟斷問題應引起充分注意。
根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當境外併購可能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時,併購方應當向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報送併購方案,由其決定是否“放行”。判斷的依據包括:境外併購一方在我國境內擁有的資產超過30億元,或者在我國的營業額超過15億元等。
二、外資身份認定和監管問題是什麼?
對投資者國籍的判斷將直接決定其投資是否受到外資准入政策的限制。外商在收購行為中可能通過轉投資、間接收購等行為規避國家有關外資准入的限制。然而,什麼是“外資”。目前並沒有一個標準或權威的定義。
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交互採用“設立地標準”和“資本來源地標準”,這種做法在理論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亂,在適用中出現困難,甚至有關部門之間頒佈的規章出現衝突。
梅君認為,在設計外資併購中國上市公司的制度中,採用純粹的設立地標準作為判斷“外資”的標準,無法監管外資利用轉投資、間接控股企業收購、間接收購等方式規避外資准入政策限制,使得外資利用其在國內控股或投資的企業轉收購其他企業股權等方式來規避外資准入政策的限制成為可能。有必要適用資本控制之標準作為外資購併行為進行外資准入方面的管制依據。另外,對於大量存在的民營企業以涉及境內權益的模式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再返回國內資本市場,進行上市公司併購的模式則要個案分析。原則上要嚴格審查,防止權利義務不對等情況出現。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利用外資實行併購的話,是屬於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市場準入這個方面,還有就是在併購的條件方面都是有所限制的,這主要就是為了保護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也就是保護我國的產業結構和產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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