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減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疫情期間工資減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並沒有統一規定疫情期間工資減半,疫情期間的工資要以地方政策為準。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屬於“不可抗力”,不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疫情期間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於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於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咎於單位,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
以上就是關於疫情期間在家辦公工資減半嗎?工資減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在家辦公跟根本就開不了工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對於那些連續停產時間超過一個月,而且超過一個月以後復工時間也確定不下來的這些企業來講,工資還有可能會減半發放,關鍵沒有任何政策顯示疫情期間的工資都是減半發放的。且對有些經營已經非常困難的企業來講,這種特殊情況下可以跟員工協商工資減半發放,等將來狀態恢復好了以後再恢復原來的工資待遇,所以工資減半發放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答案,員工得根據自己所在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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