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加班和夜班補償怎麼維權
一、公司不給加班和夜班補償怎麼維權?
如果節日期間加班卻沒有拿到加班費,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及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此外,針對個別單位為加班的職工發“紅包”,並且把“紅包”視作職工的加班工資的現象,呂科長表示,“紅包”是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於年終獎,但並不能代替節日期間的加班工資。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準備好加班記錄、勞動合同、書面材料等,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二、加班費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即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三、每小時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裏,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台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鑽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
2、休息日每小時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
3、法定休假日每小時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
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是無論如何都需要給職工支付加班費的,但是像夜班和平時加班的這種情況就不一定有加班費了。因為在平時的週六、週日加班的話,公司隨後都可以通過輪休來彌補職工,至於夜班,有些工廠工作的模式就是白班和夜班交替工作,如果公司是這樣做的話,本來就沒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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