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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與逃匯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走私罪與逃匯罪的界限是什麼

走私罪與逃匯罪的界限是什麼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税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後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税緊密聯繫在一起。

2、所侵犯的對象不同

逃匯罪的對象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及物品。

3、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謂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5、罪名形式不同

逃匯罪為具體罪名;而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

二、如何區分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

逃匯罪與非法經營罪二者在犯罪對象和犯罪主觀方面有共同之處,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客觀表現不同

逃匯罪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入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而非法經營外匯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有3種行為方式: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回20外援以上的活非法所的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其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為造變造金融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輝1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犯罪主體不同

逃匯罪主體僅限單位,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而非法經營罪主體可為單位可為自然人。

3、定罪要求不同

逃匯罪要求數額較大的數額犯,而非法經營罪以情節嚴重為必備要件,是刑法理論中的情節犯。通常認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之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巨大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多次非法買賣外匯或非法買賣外匯嚴重衝擊人民幣匯率穩定的或非法買賣外匯造成惡劣之國際影響的活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

在具體的實踐中,有多種逃匯的方式,但並不是所有的逃匯行為都會構成逃匯罪。在我國有關的法律中,只規定了兩種構成逃匯罪的逃匯行為,即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以及把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並且這兩種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可能會構成犯罪,而衡量情節是否嚴重應從數額大小以及其他具體情況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