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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各地高温補助是怎樣的

新勞動法各地高温補助是怎樣的

隨着高温天氣的不斷持續,堅持在自己崗位的勞動者們需要得到社會的關注。政府對於每年的高温天氣,也提前出台了相關的防暑通知,對高温天氣期間,補貼的標準也有着最低標準。那麼在地區差異的各地高温補助是怎樣的呢。

各地高温補助標準: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高温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常見高温工作崗位包括建築工、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衞工)

發放範圍: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發放時間: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遼寧省每年6、7、8月3個月向勞動法發放防暑降温費;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為6-9月。

防暑降温費不能用綠豆湯涼茶等代替

防暑降温費不是福利,而是工資中的一部分。如果你所在的單位蓄意規避政策不發高温津貼,或者用綠豆湯、涼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貼,都屬於違法行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温飲料充當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至於徵收比例則歸入工資總額計算。

防暑降温費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防暑降温費(下稱高温津貼)。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温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貼。同時,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温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温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屬於工傷,經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部分省市防暑降温費發放時間及標準一覽

1、天津:2017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為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12%;

2、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温在37~39.9℃時,高温補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温在40℃(含40℃)以上時,高温補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3、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4、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5、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温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貼。

6、浙江:高温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温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通過上文的閲讀,我們瞭解到各地高温補助標準和發放時間有着很大的差別。防暑降温費的發放形式也必須按照勞動部門的通知,不得以降温飲料來進行取代。而且降暑費與工資是不能混為一起的,不應被收取税費。

標籤:勞動法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