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即時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用人單位即時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包括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辭退員工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以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要作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法律還是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也要求必須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單位的辭退行為屬於違法,按照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過話説回來,即使用人單位是在符合規定的情形辭退員工,其中一些情況下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們要注意的是,這裏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完全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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