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按時發工資該怎麼辦
生活中用人單位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按時發工資的情況比較常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經常不按時發工資,勞動者的正常生活則可能會受到影響。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單位不按時發工資該怎麼辦?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單位不按時發工資該怎麼辦
《勞動法》第1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每月發放工資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的最長支付週期為一個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過當月規定的日期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為保障工資及時支付,有關法律規定,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工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日、小時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任務完成後即支付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應將欠付的勞動者工資列入第一清償順序,首先支付。
當單位不按月及時支付工資時,員工可向當地勞動及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糾正公司的錯誤做法,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員工的工資。
二、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支付;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表、求職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到用人單位工商註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生活中,一般單位偶爾出現的遲發工資的情況員工都不會有什麼想法,但是對於單位經常性甚至是遲延幾個月都不發工資的情況,勞動者就可能會頗有微詞了。畢竟工資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依靠,如果單位無故剋扣甚至是長時間的拖延不發,將會影響到勞動者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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