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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離職工資結算辦法是什麼

試用期離職工資結算辦法是什麼

現在的工作一般都有試用期,企業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雙向選擇。不少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就發現所在的公司或者企業不適合自己,因此選擇離職,但是已經在公司或企業工作了一段時間,那麼試用期離職有工資嗎?試用期離職工資結算辦法是什麼?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在試用期離職的工資結算方面為您提供幫助。

一、試用期離職工資結算辦法是什麼

試用期離職到底有沒有工資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肯定是有工資的。試用期離職工資結算公式:試用期離職時應該領到的工資=試用期月工資÷每月應該工作天數×實際工作天數。

二、試用期離職沒有拿到工資怎麼辦

不是所有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都能拿到工資,如果在試用期內離職沒有拿到工資,勞動者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由此可以得出,當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試用期離職時應該領到的工資=試用期月工資÷每月應該工作天數×實際工作天數。並且在上文詳細的説明了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全部內容,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的話,都可以來電諮詢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問您解答。